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说明计算重要性水平考虑的因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收账款、研发费用等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执行程序不充分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经查,你们在执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朴检测”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是穿行测试未查看个别关键控制点对应依据。二是未记录穿行测试发现的合同执行各关键节点时间矛盾的异常情况。三是未按照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中的“评价、测试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执行相关程序。
一是营业收入真实性核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核查收入真实性时未针对回复邮箱及回复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有权代表客户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二是未分析判断部分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专家验收或协助通过专家审查是否构成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三是个别审计底稿记录与事实不符★。部分项目验收条款列明了需要专家评审★★★,审计底稿中验收条款中是否约定专家评审却列示为“否★★”。
一是个别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向公司某客户函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回函不符且备注部分具体项目数据有待核实,执行的替代测试不到位,未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回函相符却与审定数不一致情形执行充分审计程序。按照未审数向部分客户函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且回函相符,但该金额与审定数不符★。未考虑是否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也未评价函证这类外部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三是针对函证地址异常的补充程序不足。函证地址中较多与被函证方工商备案地址不一致★★,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一是未见了解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部分内部控制程序。二是未基于审计中发现的较多收入截止性问题将收入截止性认定识别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